法國議會參議院和國民議會6月30日同時通過了政府提交的《信息社會版權法案》。這一法案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版權保護進行了規范,在注重保護版權、打擊盜版的同時,也對電子信息產品的“通用兼容性”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電子信息產品的盜版問題,法案規定,從因特網非法下載電子信息產品的個人行為將被處以小額罰款,蓄意繞過版權保護技術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復制將受到重罰。按照規定,破解電子信息產品加密技術的電腦黑客,會被判處3750歐元罰金;向公眾提供解密技術的人,會被判處6個月監禁和3萬歐元的罰金;而銷售加密產品破解軟件的人,會被判處3年監禁和30萬歐元的巨額罰金。
不過,對于個人出于非商業目的復制電子信息產品的自用行為,法案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