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加拿大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法律要求
美國、加拿大均屬聯邦制國家,在廢舊電子電器回收處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屬各州負責,近也開始醞釀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美國聯邦政府雖然沒有對廢舊電子電器實行強制性回收利用的法律,只是對廢舊電子電器中破壞臭氧層的氯氟烴(CFCs)和含氫氯氟烴(HCFCs)實行強制回收,但一些州已經開展相關立法。加拿大的廢舊電子電器回收再利用主要經由各省的相關立法和生產者延伸責任來開展。生產者延伸責任在加拿大得以蓬勃開展,大多數省份的電子廢棄物回收立法已經開展起來。
(一)美國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有關法律要求
1、加州對視頻顯示設備回收再利用提出法律要求
加州已經率先通過了電子垃圾法規--《2003電子廢物再生法案》(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對在加州銷售的所有視頻顯示設備的廢棄物的管理和回收做出了規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包括:陰極射線管(CRT)電視機和電腦顯示器、筆記本電腦、電腦液晶顯示器、等離子電視機和液晶電視機。法律規定:在法律正式實施前,生產商應在2004年10月1日前告知銷售其產品的所有零售商,它的哪種電子設備產品需要收取電子廢物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4英寸<顯示器<15英寸 6美元
15英寸≤顯示器<35英寸 8美元
顯示器≥35英寸 10美元
加州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主管部門是加州整合廢物管理委員會(CIWMB),費用機制采取可見的預收費形式,在零售商環節向消費者收取,然后由零售商轉交給加州的稅收署(BOE),經稅收署收集的費用將存入“電子廢物回收再利用專用賬戶”,由加州政府進行管理,用于支付政府授權的收集商和處理商費用、宣傳及管理成本。
在費用的撥付上,收集商、處理商向廢物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成為政府授權機構后,才能申請支付相關費用。其中收集商由授權處理商支付相關收集費用,并獲得0.20美元/磅的收集保證金;授權處理商則由廢物管理委員會按照0.48美元/磅的標準支付相關處理費用。
2、緬因州對視頻顯示設備回收再利用提出法律要求
2006年1月,緬因州正式實施《有害廢物管理條例》,規定家用電視機和電腦顯示器實行強制回收。與加州不同的是,緬因州規定,由生產商承擔指定電子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費用,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其費用機制是采取處理時收費模式,在生產商環節收取,為不可見收費。
在緬因州,生產商在收到電子廢棄物回收商發票清單的90天內,必須向其支付法律允許的費用。回收商應同時提供視頻顯示設備收集數量以及處理再利用成本等紀錄,后者由處理商提供。該州目前正在修訂“法律允許”費用的定義,使其更為明確,并將對回收商的資質予以認定和授權。
緬因州要求,在法律正式實施前,生產商(個體或集體組織)應在2005年3月1日前向政府管理部門遞交收集、再利用視頻顯示設備的具體做法。此外,緬因州還將回收處理的運行管理職能,從政府部門轉為交由第三方組織。
3、白色家電回收處理的法律要求
截止2001年6月,美國共有19個州針對白色家電產品的回收處理出臺了相關法律規定,禁止將報廢白色家電產品丟棄在市場垃圾點,此外還有15個州雖然沒有出臺這方面的規定,但對報廢的白色家電產品處理方式做出了相關限制。這34個州均要求將報廢白色家電產品分開處理,送至回收廠回收。
美國目前白色家電的回收處理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驅動因素是金屬廢料的回收,以黑色(鐵類)金屬為主,此外也包括銅、鋁、鋅等的回收。從1994年開始其回收率一直在70%以上,2003年回收率達到了89.7%。據美國回收工業學會(由1200多家回收公司組成的非盈利性組織)介紹,每年鋼材回收量達到7000萬噸,鋁回收量達到500萬噸。美國回收點分布廣泛,包括零售商、生產商、政府、私人都在從事回收。
在美國的白色家電回收處理中,回收的塑料等非金屬材料的處理方式主要是粉碎、分類回收、填埋、能量回收等方式,再利用比率很低。非金屬廢料市場正處于成長期,市場規模還很小。
(二)加拿大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要求
1、艾伯塔省視頻顯示設備回收再利用提出法律要求
依據艾伯塔省(Alberta)《指定材料再利用和管理條例》、《電子產品指定條例》以及艾伯塔省回收管理機構ARMA制定的《電子產品再利用規章》,艾伯塔省的電子廢物回收處理工作已于2005年2月正式啟動,包括電視機和電腦設備,由ARMA負責管理。ARMA是一個由艾伯塔省政府建立的非盈利性組織。艾伯塔省的供應商和零售商在銷售新的電視機和個人電腦產品時,收取可見的預處理費(零售商也可選擇不可見形式),再轉交給ARMA,用于電子廢物的回收處理。
收費標準是:
電視機
顯示器≤18英寸 15加元
19英寸<顯示器<29英寸 25加元
30英寸<顯示器<45英寸 30加元
顯示器≥46英寸 45加元
電腦設備
電腦顯示器(液晶和CRT) 12加元
中央處理器(CPUs),包括鍵盤、鼠標、電纜、揚聲器和服務器 10加元
打印機/組合打印機 8 加元
筆記本電腦 5 加元
預處理費用于:廢舊電子產品的收集、運輸和再利用處理;新的再利用處理技術的研究;公眾信息和教育。
收集商激勵計劃仍照常進行,根據該計劃,以前沒有向公眾收取服務費用的收集商在搜集了公眾的電子產品后可以向ARMA申請50加元/噸的服務費用。
2、安大略省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提出法律要求
根據安大略省(Ontario)2002版《廢物回收法》(the Waste Diversion Act, WDA)的規定,授權省環境部長以管理條例的形式指定某一類需要建立回收處理的廢棄物,并要求安大略省廢物回收公司負責回收處理工作。廢物回收公司則根據廢物回收法的要求推動相關行業基金組織(IFO)的建立及指定廢物回收處理。包括:家庭使用的包裝材料和打印紙的廢棄物(在安大略省統稱為“藍箱廢物”)、廢舊輪胎、廢舊石油材料(與潤滑油有關)和廢舊電子電氣設備。安大略省生產者責任延伸做法將有可能成為加拿大其他省份開展回收處理的范本。
安大略省環境部于2004年12月將電子廢棄物列入廢物回收法的管理產品目錄,并要求廢物回收公司制定電子廢棄物回收制度。這個草擬中的制度包括白色家電、棕色家電、IT產品等在內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將可能給出2年的實施過渡期,即可能于2007年開始實施。同時,為此成立了電子廢棄物行業基金組織,該組織在廢物回收公司的授權下開展相關工作,如開展咨詢活動、負責計劃的制定和執行工作等。
安大略省回收處理首批試點產品目錄,涉及的白色電器產品包括:空調器、干衣機、洗衣機、洗碗機、冷柜、電冰箱和爐灶,還將新增5種IFO推薦的為常用的代表性小家電產品,包括多士爐、咖啡機和攪拌機等。
二、美國、加拿大有關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法律要求的比較
下表對美國加州、緬因州以及加拿大艾伯塔省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范圍、結構、物流系統、資金機制、責任歸屬等方面異同之處作了概要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