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體環境政策的重點目的是維持、保護和提高環境質量,保護人類健康及合理謹慎地使用自然資源。這項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預防原則和其他原則,如應采取預防措施、資源方面的環境破壞應優先補救以及制造污染者應賠償。
(2)共同體與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相關的政策和行動計劃(第五個環境行動計劃)①認為可持續發展的實現要求當前的發展模式、生產模式、消費模式和行為模式有明顯變化,并尤其倡導降低自然資源的浪費性消耗和預防污染。考慮到適用廢棄物預防、回收和安全處置原則,項目要求將報廢電子電氣設備作為需加以規范的目標領域之一。
(3)關于檢查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戰略的1996年7月30日歐盟委員會通訊指出,由于在無法避免廢棄物產生的地方,廢棄物的材料和能量應可再利用或者恢復。
(4)1997年2月24日,理事會在關于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戰略②的決定中堅持認為,為了減少廢棄物處置量和保護自然資源需要促進廢棄物的恢復,特別通過再利用、再循環、合成和從廢棄物中獲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認在任何特殊情況下所選擇的措施必須考慮到對環境和經濟的影響,但是直到取得科技進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術得到進一步發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為合乎環境要求的選擇時方可被作為優先考慮的措施。理事會同時也要求委員會盡快制定重點廢棄物流計劃,包括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適當的后續措施。
(5)歐洲議會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決定③中,要求委員會提供一些關于重點廢棄物流,包括電子電氣廢棄物的提案,并要求這些提案基于生產者責任原則。歐洲議會還以上述決定中,要求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提出削減廢棄物總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會關于廢棄物的第75/442/EEC號指令④規定,為可以通過單一指令的形式為特殊情況或第75/442/EEC號指令補充的關于管理特殊廢棄物類的情況制定特殊規定。
(7)共同體內產生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數量正迅速增長。在廢棄物管理階段電子電氣設備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個重大隱患,并且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的再循環沒有得到充分實施。
(8)提高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管理的目標不可能通過成員國單獨行動實現。特別是成員國對生產者責任原則的不同適用可能導致經營者經濟負擔的重大差別。成員國產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管理的不同政策會影響再循環政策的效果。因此,應在共同體一級制定基本標準。
(9)本指令條款適用于產品和生產者,不考慮銷售技術,包括遠程和電子銷售。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遠程和電子銷售渠道的生產者和銷售商的義務,應盡可能實際地采用同一標準,并采用同一方式實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擔本指令關于遠程或電子銷售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規定的義務。
(10)本指令適用于消費者使用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以及專業用電子電氣設備。本指令不違背共同體有關保護接觸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體與廢棄物管理相關的特殊法規,特別是理事會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號關于含有特定危險物的電池和蓄電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應盡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據本指令進行修改。
(12)根據本指令,建立生產者責任制是鼓勵充分考慮并有利于其維修、可能的升級、再利用、拆裝和再循環的電子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的方式之一。
(13)為保證從事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和處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員國應按照本國和共同體關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決定銷售商可以拒絕回收廢棄物的條件。
(14)成員國應當鼓勵考慮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別是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與循環的電子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生產者不應通過特殊設計特征或加工工藝阻止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再利用,除非這些特殊設計特征或者加工工藝具有優勢,例如考慮到保護環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類收集是確保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特殊處理和再循環的先決條件,也是在共同體內達到預定水平的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必要條件。消費者必須積極幫助分類收集的成功,鼓勵消費者返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應當建立收集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便利設施,包括公共收集點,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費地返還廢棄物。
(16)為了達到保護的要求和協調共同體環境保護的目標,成員國應當采用正確的方法去減少未分類的城市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并且達到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分類回收的高水平。為了促進成員國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計劃,要求成員國對從私人家庭收集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實現高收集率。
(17)為了避免污染物擴散到再循環材料或廢物流中,有必要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進行特殊處理。此處理是確保符合共同體環保預定水平的有效方法。任何從事再循環和處理業務的公司或企業應符合防止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對環境產生負面效應的標準。如果可獲得的的處理、回收及再循環技術能確保人類健康和實現高水平的環保,應予以使用。可獲得的處理、回收及再循環技術可按照第96/61/EC號作進一步限定。
(18)如果適當,應優先考慮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及其成分、組件和消費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類收集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應當被回收,通過回收過程實現高水平的再循環與回收。此外,應鼓勵生產者在新設備中使用再循環后的材料。
(19)應在共同體一級建立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資金計劃必須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產者責任原則的執行。
(20)私人家庭電子電氣設備的使用者應可免費將報廢的電子電氣設備送還回收。因此生產者應負責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處理、回收和處置費用及回收設施的回收費用。為使生產者責任制產生效果,每個生產者應負責其自己產品中產生的廢棄物的管理費用。生產者應有能力單獨或通過加入聯合計劃完成這項義務。每個生產者在產品投放于市場時,應當提供資金擔保防止其遺留的報廢電子電氣產品的管理費用由社會或其它生產者承擔。歷史廢棄物的管理費用應由成本發生時市場上所有的生產者通過聯合資金計劃按比例分攤。聯合資金計劃不應將產品量少而低的生產者、進口者以及新會員排除在外。過渡期內,允許生產者在銷售新產品時自愿地向購買者出示其為按合乎環境要求的方式收集、處理以及處置歷史廢棄物所發生的費用。使用這項條款的生產者應保證提及的費用不超過實際發生的費用。
(21)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收集的成功必須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將報廢電子電氣設備作為未分類市政廢棄物處置的要求、收集系統以及其在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管理中的作用。這些信息意味著要對可能在垃圾箱或類似的市政廢棄物收集設備中終止壽命的電子電氣設備加以正確標識。
(22)生產者提供的組件和材料識別信息對于方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管理,特別其處理、回收和再循環很重要。
(23)成員國應當保證核實使本指令正確實施的檢查和監測設施,特別應注意歐洲議會和理事會規定了成員國環境監測標準的2001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號建議①。
(24)監控本指令目標的實現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體市場上的電子電氣設備的重量,如不可能,可以數量代替,以及根據本指令收集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盡可能的整機再使用)、回收/再循環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員國主管部門可與經濟界通過達成協議的方式選擇實施本指令的某些條款。
(26)本指令某些條款的關于適應科技進步的規定、附件ⅠA所設類別下的產品清單、部件和材料的可選處理方式、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儲存和處理技術要求及電子電氣設備標識符號應由歐盟委員會按照委員會程序執行。
(27)執行本指令所需措施應按照理事會1999年6月28日關于執行授予歐盟委員會權力程序的第1999/468/EC號決議②采用。
茲通過本指令:
第1條 目標
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報廢電子電氣設備(WEEE),此外是實現這些廢物的再利用、再循環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減少廢棄物的處理。同時也努力改進涉及電子電氣設備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員,如生產者、銷售商、消費者,特別是直接涉及報廢電子電器設備處理人員的環保行為。
第2條 范圍
1.本指令適用于附件 ⅠA目錄設定類別下的電子電氣設備,如果這些設備不是本指令范圍外其它類設備的部件。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設定類別下的的產品目錄。
2.本指令將在不違背共同體關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體關于廢物管理的特殊法規的前提下適用。
3.與保護成員國重要的安全利益相關的設備、武器、軍需品和戰爭物資不適用本指令。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于非用于特定軍事目的產品。
第3條 定義
就本指令而言,適用下列定義:
(a)"電子電氣設備"或者"EEE"指的是屬于附件IA所列類別下的、設計使用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和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實現這些電流與磁場的產生、傳遞和測量的設備。
(b)"報廢電子電氣設備"(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號指令第1條(a)款定義確定為廢棄物的電子或者電氣設備,包括在產品拋棄作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減少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質的數量和它們對環境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將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或者其組件用于該設備設計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為,包括被返還到收集點、銷售商、再循環商或制定商的設備或其組件的連續使用。
(e)"再循環"指的是廢物材料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產過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將可燃性廢物作為產生能量的方式通過直接與或不與其它廢物一起焚燒僅回收熱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號指令附件ⅡB中規定的可應用的任一操作。
(g)"處置"指的是第75/442/EEC號指令附件ⅡA中規定的可應用的任一操作。
(h)"處理"指的是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處置準備而被運送到一設施后的任何行為,和其它任何為回收和/或處置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而實施的操作。
(i)"生產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慮其使用的銷售技術,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97年5月20日第97/7/EC號關于保護遠程合同中消費者利益指令①,包括遠程通訊技術,其:
(i)用自己品牌生產并銷售電子電氣設備。
(ii)用自己品牌再銷售由其它供應商生產的設備,上述(i)副點規定的生產者的品牌如果出現在再銷售的設備上,那么再銷售商不能被視為生產者。
(iii)專業從事向成員國進口或出口電子電氣設備。
任何僅僅是依據或按照某種資金協議提供資金者,不能被視作為 "生產者",除非根據上述i至iii副點他也作為生產者行事。
(j)"銷售商"是指在商業的基礎上將電子電氣設備提供給使用方的任何人。
(k)"來自私人家庭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的是來自私人家庭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和雖然來自商業、工業、機構或者其它來源但其性質和數量與來自私人家庭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相似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
(l)"危險物質或者配制品"指根據理事會第67/548/EEC號指令②或者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1999/45/EC號指令①被認為危險的任何物質或者配制品。
(m)"資金協議"指與設備有關的任何貸款、租借、租賃或者延期銷售協議或安排,不論上述協定或安排或任何間接協定或安排的條款是否規定設備所有權的轉移或可能發生轉移。
第4條 產品設計
成員國應鼓勵考慮并有利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與回收,特別是再利用和再循環的電子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這方面,成員國應采取適當措施以使生產者不會通過特殊的設計特征或者生產工藝阻止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再利用,除非這些設計特征或者生產工藝工程序具有的優點,例如,考慮了環境保護和/或者安全要求。
第5條 分類收集
1.成員國應采取適當措施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作為未分類的市政廢棄物而處置的可能性小化,并實現報廢電子電氣設備高水平的分類收集。
2.對于來自私人家庭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成員國應確保在2005年8月13日前:
(a)建立允許終擁有者和銷售商將這些廢棄物免費送回的系統。成員國應特別考慮人口密度確保必要的收集設施的可用性和可達性。
(b)銷售商在供應新產品時,應有責任確保這些廢棄物能在一對一的基礎上免費返回其手中,只要設備屬于同一型號和具有所提供設備的相同功。成員國可以執行要求它們確保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不對擁有者造成更大困難和這些系統對擁有者免費和條款。使用這一條款的成員國應通知歐盟委員會。
(c)在不損害條款(a)和(b)的情況下,允許生產者建立和運行獨立的和/或者聯合的回收來自私人家庭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系統,只要此系統符合本指令目標。
(d)考慮到各成員國和共同體的健康和安全標準,因污染而對人員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危險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在根據(a)和(b)款返還時可以被拒絕。成員國應對這些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制定專門規定。
對于根據(a)和(b)款送回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如果這些設備中不含有基本成分或這些設備含有報廢電子電氣設備之外的廢棄物,成員國制定特殊規定。
3.對于來自私有家庭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之外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在不違背第9條的情況下,成員國應確保生產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負責回收這些廢棄物。
4.成員國應確保根據在上述1、2和3款收集的所有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被送至按第6條規定授權的處理設施,除非這些設備作為整體被再利用。成員國將確保預想的再利用不會導致規避本指令,尤其是第6條和第7條。分類收集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和運輸應以充分實現能被再使用和再循環的部件或整機的再利用和再循環的方式進行。
5.在不違背條款1的情況下,成員國應確保晚至2006年12月31日,每個私人家庭年收集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量至少達到人均4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