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十日刊登第五/二00六號行政法規,設立電信管理局及核準其組織,負責規管、監察、推動及協調所有與電信業有關的活動。
電信管理局的職責為:負責規管、監察及推動電信業,并確保電信業的公平競爭;促使電信領域的國際公約、國際協定及其他國際性文書的適用,并代表該領域;推動、參與并跟進電信及資訊科技范疇的區域及國際合作關系;促進電信市場的競爭及健康發展;確保電信服務使用者的權益等二十六個條款。
電信管理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并由一名副局長輔助,附屬單位包括電信活動管理廳、電信技術及資源管理廳、資訊科技發展處及行政財政處。
法規中亦規定了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以及一切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地位等,均轉移予電信管理局。本行政法規將于今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澳門設電信管理局 規管監察電信業相關活動
更新時間: 2006-04-13 08:58:31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