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展市場經濟,支持競爭,并在競爭中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我們經反復調研后,鄭重提出:在計算機產品招標采購中特別是由政府支持的招標、采購中,不應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產品(例如CPU指定某公司的某種芯片,顯示器指定某公司的顯示屏,等等)和某些廠商的私有協議,而應代之以標明招標采購方對計算機產品的技術和使用要求。這樣,才能有利于公平競爭,可以避免事后的法律糾紛,維護國家和廣大用戶的權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二、就國際慣例而言,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美國曾以總統行政辦公室名義,向聯邦政府采購官員(包括首席采購官、首席信息官和采購經理)發出主題為關于“指定品牌名稱”的備忘錄中,強調在選擇廠商的技術方面持中立立場的合同規范以及遵守《聯邦采購條例》中有關指定品牌名稱的要求。該條例的第11.105條指出:“聯邦機構的要求不得指定某一制造商特有的某一特定品牌名稱,產品或產品特性,由此先入為主地排除另一制造商制造的產品”。備忘錄指出聯邦機構不應指定微處理器品牌和名稱,而應該闡明性能標準,或明確對應用和互用性的要求。
在歐盟成員國與俄羅斯政府采購中關于計算機部分的政策也有相類似的規定。
三、經各方面反映,一段時間以來,在計算機系統領域的招標和政府采購中,指定特定制造廠商的產品(包括主要部件、元器件)和私有協議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現象與我國的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相違背,有悖于公平競爭原則和公正原則,直接損害了國家和廣大用戶的利益,應當及時予以避免或制止。
中國計算機用戶協會
中國計算機學會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
200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