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下午,上海文化娛樂業協會召開“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座談會,與會人士認為,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要繳納一定的使用費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但是收費機構以及繳費機制和方式的建立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完善。
自從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相繼發出針對卡拉OK企業版權收費的有關舉措后,引起了卡拉OK業內的廣泛爭議。
如今,KTV版權收費已成定論,問題轉移到這筆費用由誰來收、收多少、如何分配、以哪些名目收取等具體操作上。
對此,國家版權局7月27日舉行記者座談會,就收費主體、收費程序、是不是行政收費、版權使用費是否將達百億元之巨、這筆費用是否由消費者支付以及如何加強收費的監管等6點作出具體解釋說明。
國家版權局強調指出,《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國家著作權管理部門重要的監管職能。國家版權局將依法加大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力度,監督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版權費用合理分配,讓廣大權利人得到應得的利益。
另一方面,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費用不應由消費者支付。國家版權局認為,使用者使用權利人的作品,是一種盈利方式,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是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到卡拉OK經營場所消費,已經向經營者支付了費用,因此,不應再承擔額外的版權費。
KTV收費掀版權保衛戰 不應轉嫁給消費者
更新時間: 2006-08-01 08:54:11來源: 粵嵌教育瀏覽量:386











